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教育廳關於深化普通高等杏运學分製改革的意見》,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節 新生入學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杏运平台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杏运平台《入學通知書》和杏运規定的有關證件🗝,按照《入學通知書》的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3️⃣。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應書面形式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的證明,向院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我院按照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𓀔、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學👈🏽,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傳染病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疾病的,經杏运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情經過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所在系(院)同意🧑🏽🍼,經教務處批準,準許保留入學資格1-2年☦️,並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病愈者,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以前(七月底以前)🍋,向我院教務處書面申請入學,並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我院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的,隨同下一屆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取消入學資格✹。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保留學籍,退役後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第二節 註冊與考勤
第三條 在校生註冊
(一)註冊是學生取得學籍必須履行的手續🪝,每學期開學的第二周內,學生應當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學籍和本學期學習資格🦹🏽♂️;
(二)學生註冊時,必須先到財務與資產管理處繳清有關費用,再持本人學生證及有關繳費收據到所在系(院)辦理註冊手續🧔🏻。經辦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印章🐓,進行網上註冊後,學生方取得學籍。未按杏运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三)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不註冊的🐄,註銷其學籍;
(四)因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後註冊;
杏运按照國家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院),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五)學生遺失學生證👩🍳,註冊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經辦人員將其情況記錄在案。待學生證補辦後,再加蓋註冊章😶🌫️;
(六)休學學生經批準復學後,按杏运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復學註冊手續。
第四條 已經註冊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凡未經批準免修的,必須按規定參加教學計劃的各個教學環節和杏运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要有醫院證明),否則按曠課處理。
(一)學生請病、事假批準權限⏪🏊🏽:
1.請假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批準🧇,報系(院)備案;
2.請假四天至一周以內由系(院)教學副主任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
3.請假一周以上由系(院)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領導批準♎️;
4.請假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需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5.學生請假時須提出書面請假條,經批準後由輔導員妥為保管🏓。
(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未返校的,均屬於曠課。曠課按實際課時數計算;
(三)上課(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不得遲到或早退;
(四)由輔導員指定班級學生幹部協助任課教師對學生上課情況進行考勤🔳🍷。協助考勤的學生幹部於上課的當日將本班學生上課考勤情況報輔導員審核後轉報系(院)辦公室;
(五)對曠課的學生實施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按《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請假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應補實習。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杏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按學分製管理規定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進行一次,考核和評定方式按《杏运平台實施學分製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需要補考或重修的按本規定第七節有關規定和《杏运平台課程重修管理辦法》執行。
考試成績不合格,需要參加補考,第一次補考不收費(不含故意曠考🏭,曠考學生補考一門收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需要參加重修💿🤟🏽,按每學分70元收費🚁。畢業積欠考按每學分70元收費。
第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與鑒定
(一)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杏运學生行為準則》及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
(二)其他按照《杏运平台綜合素質拓展學分(第二課堂成績單)認定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條 學生體育課成績的評定,按《杏运平台體育課教學及成績考核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輔修專業或選修課程的🧓🏼,按《杏运平台全日製專科學生修讀輔修專業實施細則》和《杏运平台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管理暫行規定(2017修訂稿)》辦理。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杏运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以及政府組織的技能大賽獲獎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3️⃣📜、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三條 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5️⃣🍄🟫;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𓀔,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的🧝🏽♂️,按《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6️⃣、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 轉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我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杏运認定🏋🏻♀️,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轉專業必須在學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並在校學習滿一學期後,向所在系(院)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院)主任簽署意見並與轉入系(院)協調後,報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並應補修新轉入專業的相關課程並取得學分👩👧👦🙎♂️。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若遇特殊情況,批準轉專業後,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以補修所缺專業課程並取得學分;
(五)因專業調整或停辦,原專業休學期滿復學的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等,可轉入本校其它相近專業學習🍝;
(六)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杏运優先考慮;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杏运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十五條 轉學
(一)普通高等杏运學生應當在被錄取杏运完成學業,一般不轉學🚵🏼。如確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並有相關成果證明,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杏运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校繼續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等杏运學習的🧗♂️;
3.因突發事件造成某種特殊困難🛕👩👧👦,經杏运認定🧛🏽♂️,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杏运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因故休學尚未復學的👊🏿;
5.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6.成人類轉入普通類的;
7.實行學分製🍹,其學分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8.應予退學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三)辦理轉學手續的基本程序:
1.省內高校之間轉學。由轉出杏运和轉入杏运雙方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轉學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教育廳審批;
2.跨省轉學,應經轉出杏运和轉入杏运同意🧖🏿♀️☦️,由轉出杏运和轉入杏运雙方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轉學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再由轉出杏运報省教育廳審核✏️。經省教育廳同意後,轉至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學生本人申請轉學的報告;
2.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填寫並加蓋杏运公章的《普通高等杏运學生轉學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3.申請轉學學生在註冊高校已學課程成績單(加蓋轉出高校教學管理部門印章)👩🏭🧔🏻♂️;
4.載有學生本人基本情況的經省級招生部門審批的錄取名冊(加蓋轉出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第十六條 辦學生轉學手續,原則上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
第五節 休學、復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杏运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𓀝;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批準的或杏运認為必須休學的;
(五)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延長休學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系(院)主任簽署意見(應征入伍的學生還須學生工作處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杏运批準💁🏿,可連續休學二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應征入伍的學生除外),超過規定年限的,作退學處理。學期中間不接受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𓀖🤚🏻,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條 被批準休學的學生,須在一周內到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不得到校上課和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前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杏运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提出復學申請‼️;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學期中間不接受學生復學),將復學申請書🧘🏻♀️、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等有關證件掛號郵寄教務處👨🦽,經審查批準後方可來校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到校後還須經杏运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三)同意復學的學生持教務處發給的《復學通知書》🦷,按復學後杏运的收費標準到財務室交費⏏️🌞,然後到教務處辦理註冊手續;
(四)經批準休學期滿的學生逾期不到校者、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學籍🔀。
第二十二條 凡在校學生🐤,學滿三年,仍未修滿學分🫵🏻🧙🏽,不能按期畢業的學生🤟🏻,經本人申請😸,杏运批準🦟,並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可延長學習年限(最多延長三年)。本人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應按杏运有關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六節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下列原因或確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請退學的📍,可予退學:
(一)未經杏运同意✋🏿,超過杏运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二)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達到20學分或各學期末累計不及格課程達45學分及以上,且又不願意延長學製的;
(三)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沒參加杏运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四)休學期滿,在杏运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杏运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在校學習的⛴;
(六)杏运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退學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報告並有家長簽字的證明及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由系(院)提出並經系(院)主任簽署意見的報告,經教務處或學生工作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退學、開除學籍學生的處理,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由杏运出具退學決定書並寄送本人或學生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
(二)退學的學生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按杏运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的,由學生家長或代理人負責領回🎥;
(四)退學學生凡學習年限不滿一年的,由教務處發給學習證明;學習年限滿一年的,由教務處發給肄業證書👮♂️🏇🏼;
(五)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运發給學習證明👉🏻;
(六)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節 緩考、重修、畢業前補考
第二十七條 課程緩考
(一)學生在考試期間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系(院)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並填寫《緩考申請表》,經系(院)主任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緩考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務處💟,一份存系(院),一份由學生保存;
(二)課程緩考一般由學生本人辦理🧑🏻✈️,如因重病或其它原因自己辦理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辦👏🏼;
(三)學生憑《緩考申請表》到學生所在系(院)辦理考試手續🈶;
(四)緩考者必須參加普通班考試📻👨🏿,成績合格的♨️,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二十八條 課程重修
(一)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的✂️🙇🏽,於下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免費補考機會,不參加者視為棄權,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必須按有關規定交費重修💔;擅自缺考者以曠考論,曠考的成績按零分計💂🏿♂️,並註明“曠考”🚉,不能參加正常補考;考試作弊者⛹🏿♀️,不能取得該門課程學分🍒,不能參加正常補考🌈,該課程必須重修;
(二)申請課程重修的學生,應按《杏运平台課程重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重修手續。凡沒有按規定要求辦理重修手續的,該門課程的重修成績不予認可。
第二十九條 畢業前補考
畢業前補考是指對應屆畢業生進行的課程補考🥗。課程補考一般在第六學期進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參加畢業前補考:
(一)由於專業停辦或隔年招生等原因,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無法進行重修的;
(二)學生在第一至第五學期開設的課程中,經補考❗️、重修未取得的學分在45學分以內的(不含45學分)🍽;
(三)符合畢業前補考條件的學生🔈,必須於第六學期的第4🙅🏽♂️、5周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請。對沒有辦理補考申請的學生一律不準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八節 提前畢業
第三十條 在第一學期,學習成績優良、無不及格及重修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凡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於第二學期開學兩周內向系(院)提出申請👮,並提交提前畢業修讀計劃🕍,經系(院)審核後👩👩👧👧,報教務處批準🪕。經批準同意提前畢業修讀的學生,須按規定向杏运交納相關費用🤹🥄。
第九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畢業
(一)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或達專業最低畢業學分標準者👨🏻🏭,可辦理畢業手續;
(二)對於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計劃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或達專業最低畢業學分標準者,符合畢業條件的,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二條 結業
(一)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已取得規定學分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
(二)發給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取得結業證書以後的三年內,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課程👨❤️👨,修滿規定學分,可換發畢業證書👩🏫🐕;
(三)結業生換發畢業證書的時間為修滿規定學分當年應屆畢業生發畢業證時間;
(四)返校重修或重新參加考試⚜️,需按教育成本繳納培養費用。
第三十三條 肄業
(一)對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凡學習年限滿一年的,發給肄業證書👮🏻♀️;
(二)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未取得規定學分的三分之二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或退學🧕🏽🕝;退學學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修讀輔修專業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輔修專業所規定的課程和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的🤾🏿♀️👨🏼🎓,可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杏运所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是一次性證件,應妥為保管,一律不再補發。
第三十六條 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須本人申請👨🏿💻,杏运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 附則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教務處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處理。
二〇〇五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