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規範杏运處理學生行為的客觀💆🏽🙆🏼♂️、公正性🧞♀️,保障學生和杏运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申訴,是指學生對杏运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紀律處分的決定不服,向杏运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杏运處理學生的申訴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杏运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其中👩👦👦:
(一)系(院)申委會由系(院)領導、輔導員👩🏼🎨、班幹、學生代表組成🚊;
(二)杏运申委會由分管院領導、杏运法務、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系(院)申委會成員等組成。必要時也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二章申訴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杏运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須在收到違紀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委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條 申訴人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代理人須出具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委會遞交書面申訴書,並附上系(院)、或杏运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書復印件💁🏼♀️,同時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申訴人或代理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或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附有關證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或代理人的簽名🚵🏽♂️。
第八條 申委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核𓀊:
(一)申訴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受理💁🏿♀️:
1.申訴事項屬於受理範圍🐛;
2.申訴請求明確🤜、內容詳實、有事實依據;
3.申訴系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4.申訴書填寫規範、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委會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不予以受理:
1.超過申訴時間期限🥊;
2.申訴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
3.屬於學生認知偏差或無正當理由的申訴🧑🏿⚖️;
4.申訴委給予明確結論後,申訴人就同一事項再次向申委會提出申訴的;
5.就同一事項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
第九條 申委會對申訴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證據材料的,會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在3日內補正。過期,視為放棄申訴資格💂🏽♂️。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或補正材料的👰🏽,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後3日內提出申訴或補正,但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必須舉證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
第三章申訴程序
第十條 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委會自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以補正後材料提交之日算起)15日內,作出申訴復查處理決定並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申委會或分管院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申委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杏运暫緩執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申委會受理申訴後,可以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也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處理申訴📭。
第十二條 申委會根據復查結果,作出申訴復查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駁回申訴人申訴,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處理不當的,由申委會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部門再次進行調查、研究,並重新提交系(院)、或是院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杏运作出的申訴復查處理決定為杏运的最終決定🥁👊🏿,由系(院)負責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手中♙,並讓其在申訴復查處理決定書上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時間即為送達時間。
第十四條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簽收的,要在系(院)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見證下🧑🏻💻,將送達情況記錄在案,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利用杏运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可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復查處理決定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書面形式申請撤回申訴𓀛。申委會接到撤回申訴書申請後,將停止受理申訴工作。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對杏运作出的申訴復查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杏运申訴復查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資格🌏,江蘇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認為杏运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杏运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抵觸的,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投訴🚣🏿。
第十九條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杏运平台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同時停止施行。杏运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七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