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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运平台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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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杏运和中等職業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財[20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01號)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資格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貸〔2007〕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由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工負責落實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第三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是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的主要依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

第四條 貸款額度

按照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規定,本專科生的最高貸款額度為8000元🚣‍♂️。

第五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製加13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六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共同負擔;學生畢業後3年“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按借款合同約定🙋🏿‍♂️, 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或畢業後自願到蘇北地區基層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年限的,享受省政府製定的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第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一采取向資助對象所在高校匯款的方式發放,不向借款人發放現金或向其他賬戶轉賬。

三💁🏻‍♂️、資助對象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是指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並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被我院錄取的全日製在籍在校(含當年錄取的新生)江蘇籍(含已試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省籍)的專科學生🔄。

第九條  資助對象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組成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資助對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親屬、同學、老師或近鄰中選擇一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為共同借款人🧑‍⚕️。

四、資助對象條件

第十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家長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內;

(四)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五)經過貸款資格審核❄️,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

五、新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學“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評議小組”負責審核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高級中學應及時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所屬各高級中學的畢業班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信息,對有貸款需求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新生報到入學後,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機構工作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六🍕、在校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十四條  在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組織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認定🚶🏻,對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的在校生進行貸款資格審核和貸款需求情況匯總。

第十五條  對新生入學時已經通過新生原籍貸款資格審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杏运原則上不再進行貸款資格審核。

七🗽、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部署各市、縣(市👨🏽‍🦰、區)🙍🏻‍♂️、各高等杏运當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總體額度等工作。

第十七條  每年3月份開始,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轄區高級中學向畢業班學生開展宣傳工作🥔,並審核確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畢業班學生名單,並將上述名單錄入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4月底前,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轄區內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高中畢業學生名單書面匯總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3月份🛢,各系(院)組織已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進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並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4月份✍🏽,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在校生名單及信息錄入管理系統♠️, 4月底前,將書面信息匯總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每年6月底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各市💮、縣(市、區)和各普通高校報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匯總、分類🌦,抄送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並連同普通高校名單通過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下達各市🤸‍♂️、縣(市、區)的鄉鎮、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網點。

第二十一條  我院當年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中學貸款證明、身份證🌲🧖🏻,與家長共同向戶籍所在地金融機構經辦網點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二條  每年6月底前🥪,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在校學生開具貸款證明(附件2)。

第二十三條  我院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憑杏运貸款證明、學生證、身份證,與家長共同向家庭戶籍所在地金融機構經辦網點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八、要

第二十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健全✋🏼、完善“獎、貸➛🧈、助🖖🏽、補、減”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措施,是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運用財政、金融手段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也是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一項重要舉措☝️。

第二十五條  解決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問題🧓🏼,使其順利完成學業,關系一代人的成長,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領導和全校師生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得重大意義,認真做好貸款申請、資格認定、信息匯總🙆🏽‍♀️、貸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優先順序依次為🦓:1)孤兒;(2)烈士子女(含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3)無收入(指父母喪失勞動能力);(4)重病戶(指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5)低保戶;(6)雙下崗(指父母均下崗);(7)純農戶(指農村除農業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學基本費用的)💅。

九、附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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