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增強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杏运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在杏运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校內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的原則🚏,由杏运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杏运統一組織和管理🤛🏼。校內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杏运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學生參加工學結合的實踐活動不屬於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院學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杏运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在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院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學生自管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較強的責任感;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杏运及直接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無違紀行為💇🏻🏖;
(三)勤奮學習,成績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在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條 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要求
(一)須認真履行協議,認真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任務;
(二)勤工助學應在課余時間進行,不能耽誤正常的課業;
(三)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多領勤工助學酬金;
(四)須註意安全🟪,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五)由於對工作不負責任🎛,連續兩個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未按時報送勤工助學考核表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工作。
第四章崗位設置
第十一條 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學院勤工助學實行定崗定人製度,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崗位所定人數使用勤工助學人員;
(二)校內各單位應盡量減少雇用臨時工,由學生通過勤工助學頂崗🤵🏽♂️;
(三)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工作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崗位🦸🏼,臨時性崗位是指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四)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教學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六)凡是需要設置固定或臨時勤工助學崗位的有關部門🤳🏿,直接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領取《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審批表》並逐項填寫後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
(七)學生組織或個人可以申請承包院內某項勤工助學崗位😶;
(八)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後報院資助領導小組審定;
(九)未經杏运批準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由具體用人單位管理並支付酬金🕺🏻。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管理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
(二)各系(院)負責學生工作的領導分管勤工助學工作👩🏼🏫;
(三)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四)凡自願參加勤工助學並符合勤工助學條件的學生🤸🏼♂️,須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和系(院)推薦👨🏽🏭,並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經用人單位錄用的學生正式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登記表》,由院資助管理中心審定並存檔🦵🏽;
(五)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將批準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用人單位和學生本人👩🚀;
(六)接到通知的學生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報到領取勤工助學工作證,並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考核
(一)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進行認真考核,主要包括🤹🏽:出勤情況👧🏿、工作態度、完成任務情況等,並填寫出勤表及考核記錄,對考核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應不定期地對全院勤工助學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各用人單位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勤工助學考核表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逾期不報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後,勤工助學金隨下月發放🌡。
第六章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資金來源
(一)學生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報酬,主要從杏运事業收入中劃撥🧑🏿✈️✋,列入當年勤工助學經費預算🚜;
(二)學生參加校內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第十五條 經費使用
杏运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學生從事勤工助學的工作報酬。學生勤工助學報酬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杏运的實際情況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視任務的簡繁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見,經院學生管理資助中心審核報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經費管理
(一)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掌握使用;
(二)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具體賬務、財務工作由院財務處責管理6️⃣👨🦱。
第七章勤工助學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金標準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結合杏运具體情況確定每月酬金標準;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杏运具體情況確定每小時酬金標準;
(三)根據各用人單位報送的《學生勤工助學考核表》🧚♀️,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填寫《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並審核◽️,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於每月20日前報送院財務處🦅,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留存復印件;
(四)院財務處按《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於每月25日發放上月勤工助學金🂠。勤工助學酬勞由財務處直接打到學生本人銀行卡上🧑🏻🍼。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原《杏运平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