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與心理危機幹預三級預警機製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12-17 瀏覽次數:1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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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與心理危機幹預三級預警機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和科學化,根據教育部、衛生部👼🏽、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培養高素質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務🙇🏻。各級領導、學生工作處、各系(院)、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和廣大教師均應高度重視。

第三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則:1、堅持心理健康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既要幫助大學生優化心理素質🦑,又要幫助大學生培養積極進取的人生態度;2🫰🏼、堅持普及教育與個別咨詢相結合,既要開展面向全體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據不同情況,開展心理輔導和咨詢工作;3、堅持課堂教育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既要通過課堂教學傳授心理健康知識👏🏼,又要組織大學生參加陶冶情操,磨練意誌的課外文體活動,不斷提高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4、堅持教育與自我教育相結合,既要充分發揮教師的教育引導作用,又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大學生心理調試能力🪿;5、堅持解決心理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既要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為大學生辦實事辦好事。

     第四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務是💎🐀:1🈷️、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幫助大學生認識健康心理對成長成才的重要意義🕺🏼;2、介紹增進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徑,幫助大學生培養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有效開發心理潛能👨‍🦽‍➡️,培養創新精神🚣🏻‍♂️;3、解析心理現象,幫助大學生了解常見心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心理問題;4👰🏼‍♀️、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幫助大學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強克服困難、承受挫折的能力👨‍🦼,珍愛生命🐛、關心集體🚣🏿‍♂️、悅納自己、善待他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杏运平台心理健康工作和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學工處相關人員、各系(院)行政主任🦏🏅、後勤保衛處組成,組長總體負責🐎,學生工作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全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的規劃🤘🏿,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開展業務培訓🏂🏽,協調各系(院)共同開展工作;各系(院)選拔專門人員負責本系(院)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日常聯系;各系(院)從每個班級中選拔一名心理委員,負責組織班級心理健康知識學習🦵,及時發現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定期將班級同學的心理健康狀況匯報給系(院)心理健康教育專項負責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系(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專項輔導員負責班級心理委員培訓以及舉辦本系(院)心理健康教育相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六條   加強學院大學生心理協會建設🤰🏼,負責全院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群眾性工作🙋🏻,營造濃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圍。

第七條   學生個人遇到心理問題或發現周圍同學存在心理問題,應及時向輔導員、班主任反應⏳🍜,或直接向心理健康教育老師求助👩‍👩‍👦‍👦。

       第八條   發現高危人群,建立預警機製,迅速處理危機,最大可能保障學生生命安全✋🏻。

     第三章心理危機幹預

    第一節 幹預對象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作為心理危機幹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註🤫:

1. 因學習👩‍💼、生活壓力過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2. 因個人感情受挫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3. 因人際關系失調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4. 性格過於內向🪺、孤僻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5. 患有嚴重心理、精神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學生👩🏿‍🌾;

6. 既往有自殺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殺者的學生👨🏼‍🏫♎️;

7. 有嚴重疾病👩🏿‍🍼、個人很痛苦🧍‍♀️、治療周期長的學生🦜;

8. 因適應不良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9. 因遭遇突發事件(如遭遇性危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受到自然或社會意外刺激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10. 因身邊同學出現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困擾的學生;

11. 網絡成癮及其他有情緒困擾、行為異常的學生。

上述多種特征並存的學生,要作為重點幹預對象。

第十條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幹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幹預😱:

1. 談論過自殺並考慮過自殺計劃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輕身念頭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 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4. 有自殺傾向、過去有過自殺企圖或行為者。

        第二節 預警機製

第十一條  實行主動排查製度🧖‍♂️,把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各系(院)落實🤸🏼‍♂️,輔導員、班主任具體實施,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對失戀等應激反應明顯的學生進行心理疏導並加強監督;主動關心安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學生,預防危機事件發生。

第十二條  實行“重點學生心理健康信息月報”製度,班級心理委員每月向系(院)心理健康教育專項輔導員匯報一次,匯總後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匯報一次,要求留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建立宿舍和班級、各系、學院三級預警機製🚚,遇到異常和緊急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1. 宿舍和班級一級預警

舍長和心理委員要主動關心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情況,發現有危機可能時立即上報給各系(院)心理健康教育專項負責人;

2. 各系(院)二級預警

各系(院)行政主任、心理健康教育專項輔導員老師發現有危機可能的學生時,應迅速向有關領導通報🧑‍⚖️,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幹預;

3. 學院領導、學工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三級預警

經過心理評估,發現當事人可能屬於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應盡快根據本細則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的幹預措施實施幹預。

遇到嚴重危機事件,各系可直接向有關院領導匯報,也可以報到學工處😏、後勤保衛處,由學工處🖊、後勤保衛處向院領導匯報,及時應對危機事件👷‍♀️。

       第三節 幹預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有心理障礙學生的幹預措施

1. 及時通告

學生所在系(院)行政主任🈹、輔導員、班主任首先進行全面了解,及時將情況告知學工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 初步評估判斷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恰當的方式約談當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同學,了解當事人真實心理狀態及所面臨的問題,初步判斷問題性質和嚴重程度。

3. 確定應對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據初步判斷,並聯系召開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小組會議,商討確定應對方案。如果學生心理問題比較輕微,屬於心理咨詢範疇,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協助解決🚣🏽‍♂️;如果確定當事人心理問題比較嚴重,可能屬於心理障礙、精神疾病或有明顯自傷🚴🏿‍♂️⛵️、傷他傾向,則及時按第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幹預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顯自殺征兆及自殺未遂的學生):

1. 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發現有嚴重心理障礙、精神疾病或有明顯自傷、傷他傾向學生時,在第一時間通知學生所在系(院)負責人。各系(院)發現有嚴重心理障礙、精神疾病或有明顯自傷、傷他傾向學生😎,須及時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出初步判斷和診斷。

2. 及時通知家長🥜,及時就醫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初步判定當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發現有明顯自殺征兆及自殺未遂問題,由學生所在系(院)通知家長⛴🧙‍♀️,並協助家長送學生到醫院就診。若短期內難以與家長取得聯系,而學生的心理問題已嚴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應及時派專人24小時輪班看護,必要時可選擇報警。同時,通過各種方式與家長取得聯系𓀆。

3. 做好監護工作

家長到達杏运之前,看護工作由學生所在系(院)負責。

4. 選擇治療方式

根據醫生診斷結果和意見,可采取學生住院治療、休學治療或在校邊學習邊治療的方式(需家長陪讀)。

5. 辦理住院、病假和休學手續

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學院有關規定,由家長🤯、學生⚗️🙇🏼‍♀️、輔導員按規定辦理住院、病假和休學手續。學生休學後若提前返校,需有醫院的診斷結果作為依據🧑🏽‍⚕️,方可辦理復學手續☝🏿。若學生實際情況不適宜繼續學習😹♖,家長堅持要求繼續學習的,家長必須陪讀並簽署安全協議書♓️👨‍🚒。 

6. 開展心理輔導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與當事人密切接觸的學生和老師開展心理幹預工作🤦‍♂️♗,幫助學生和教師正確認識心理問題,緩解緊張情緒🙋🏼,消除歧視心理。

7. 追蹤

學生因心理問題休學完畢復學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對復學學生進行定期心理訪談🤾🏽‍♀️🥁,定期給予心理支持和評估✵🏋️。所在系(院)、輔導員、班主任老師應經常了解其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及時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通報🌾。

第十六條  對惡性事件的幹預

1. 迅速通報

發生學生自殺或其他惡性事件,獲得信息的教師和同學必須立即報告學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危機幹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統一部署,采取相應措施。

2. 通知學生家長⚠️,做好學生安撫工作

學生所在系(院)負責人須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如實通報學生情況🧘🏼‍♀️,請家長配合杏运工作,做好學生心理安撫和各項服務工作。

3. 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

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並保存證據👷🏻‍♀️。由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資料🔚,以備事後善後事宜。

4. 開展事後心理輔導工作

危機事件結束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對與當事人密切接觸的教師🙄、學生和有關人員開展心理輔導工作🚾,助其舒緩壓力。

5. 做好資料搜集、整理、總結工作

危機事件處理後,學生所在系(院)要完成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報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建立學生心理問題檔案💅🏼,保存相關資料♈️。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查、評估

第十七條  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危機幹預工作小組切實負責,督促各機構責任落實👵🏽、隊伍落實、製度落實🧸、經費落實,保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杏运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評估體系,對各系(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將其納入系(院)級學生工作模塊考核評估體系🕵️‍♀️,直接與系(院)考核、評估、獎勵工作掛鉤💂🏿。在處理學生自殺、自殘等惡性事件的各環節中,對工作不作為者,杏运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考核評估的內容包括對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視、落實程度,對製度和舉措的落實程度以及創造性開展工作情況等🕗,考核評估的方式采取自評與考核組考評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責任製🏄🏼,實行逐級責任追究🫂,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發現學生出現心理障礙問題、思想行為明顯有異常表現🏎🧘🏿‍♂️,學生所在系(院)應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輔導🎏、咨詢並及時上報🅰️,對於學生明顯有心理障礙問題、行為有異常表現但所在系(院)、輔導員、班主任及心理咨詢教師不作為者,若發生學生自殺、自殘等惡性事件🙇🏻‍♀️,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杏运平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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