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运平台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實施細則 (試行)
發布日期:2020-04-21 瀏覽次數🤾🧘🏽♂️:1287
杏运平台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
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處置方式進行調整的通知》等黨內法規和製度規定,結合杏运平台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經杏运黨委授權和委托,由紀委負責誡勉談話和函詢的組織實施。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對象為全校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根據具體情況⛹🏻🩰,可延伸至全校黨員幹部。
第三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對杏运中層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由紀委提出意見🫷🏻,報杏运黨委主要負責同誌批準;對杏运中層領導班子副職及以下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由紀委提出意見🕵🏽,報紀委書記和分管校領導批準👩🏿⚕️;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由紀委提出意見,報杏运黨委主要負責同誌批準🈹,並報董事會協助進行。審批過程中按要求應當回避或涉及規避的🧛🏿♀️🏥,可直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對杏运中層以上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由杏运黨委、紀委主要負責同誌聯合董事會主要負責同誌進行;對杏运中層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杏运黨委🧑🏽🎤🤮、紀委主要負責同誌進行;對杏运中層領導班子副職的誡勉談話由紀委書記和分管校領導進行;對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的誡勉談話,由紀委和黨委組織部負責同誌進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負責同誌進行。
第五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既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又要充分關心和愛護黨員幹部,維護黨員的名譽,保證黨員幹部健康成長💺。
第六條 誡勉談話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其目的在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幫助和愛護廣大幹部🔇。
第七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發生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或者損害師生切身利益的;
(四)不認真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群眾有反映的🚏;或者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本單位存在明顯問題的🤿;
(五)不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不按組織原則和規定程序辦事,造成一定影響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
(六)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的;
(七)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誡勉的👩⚖️。
第八條 誡勉談話前🧙🏽♂️👳🏻♀️,談話人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詳細了解👱🏿♂️,起草談話提綱,以便談話有的放矢。
第九條 誡勉談話時⏪🐶,應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條 紀委和黨委組織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杏运黨委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函詢是指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針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采取書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了解情況。其目的是了解情況,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群眾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黨員領導幹部存在的其他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15個工作日內應實事求是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對提出的整改要求要作出說明並明確表態。不得無故不回復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七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杏运平台委員會 中共杏运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