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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管理辦法

發布者: 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6-07
瀏覽次數: 14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基本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參考有關單位規定,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本校教職工臨時到常駐地以外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其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和出差補助。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幹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條  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健全出差審批製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製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汽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等級別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職務                    

職稱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

院級領導🧘🏻‍♂️、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

高鐵/動車一等座

輪船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

輪船三等艙

 

憑據報銷

 


院級領導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教授、副教授職稱均由江蘇省高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定。

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級別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到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者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報銷,其他情況下不得購買火車臥鋪票。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事先經分管院長批準可乘坐飛機,憑據報銷⛑️。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要從嚴控製。

第九條  接送試卷等特殊情況,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可安排本校汽車接送。

第十條  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自駕私人汽車或私自租賃車輛出差。

第三章  住宿費和出差補助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在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補助用於補貼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自然日歷天數)產生的夥食🧑🏻‍🦼、通訊、出差地市(縣)內交通等費用,實行定額包幹的方法🖕,市外、市內出差按不同標準補助,不再憑據報銷。

第十三條  到市外出差😚,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職務                             標準

職稱級別

住宿費限額標準

出差補助

院級領導、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380/

100/

處級(正、副)幹部、副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260/

100/

其余人員

220/

100/

 

第十四條  對於到徐州郊縣出差,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職務                           

                    標準

職稱級別

住宿費限額標準

出差補助

院級領導、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300/

50/

處級(正🟤、副)幹部、副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200/

50/

其余人員

180/

50/

 

第十五條  對於可以當天往返的、因公務活動發生在徐州市區內公共交通費(不含出租車費用)👈🏼,由各部門每月底匯總明細,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審批後,憑票據實報銷,不再給予出差補貼🔺👮🏿。

第十六條  對於食宿費用由活動籌辦單位解決或在會務費內解決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職務                                     標準

職稱級別

住宿費限額標準

出差補助

 

院級領導👨🏽‍🎓🕊、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由活動籌辦單位或在會務費內解決

60/

處級(正、副)幹部🧑🏼‍🚒、副教授以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

由活動籌辦單位或在會務費內解決

50/

 

其余人員

由活動籌辦單位或在會務費內解決

40/

第十七條  對於食宿由活動籌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費標準限額和餐費高於出差補助標準的,實行實報實銷🐰,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對於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及出差補助各上浮20%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差旅費管理辦法,應在差旅活動結束後半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出差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城市間交通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住宿費發票等有效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出差補助等實行定額包幹,可不提供票據,也不得另行報銷🙎🏿。

第二十條  學院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各項開支,未按照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有接待單位或住在親友家等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不予報銷住宿費,只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出差補助♨️🚟;如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出差補助;無住宿發票的其他情況只可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不予報銷住宿費和出差補助🤦🏿‍♀️。

第二十二條 凡出差丟失火車票、汽車票、住宿費票據的👨🏻‍🎓,經分管領導及財務負責人依規核準後,火車按同區間動車二等座車票報銷🚫;汽車按同區間普通汽車票報銷🆚👩🏿‍🌾;住宿費由賓館開具證明🐻,標明原發票號碼並蓋章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三條  不同級別的工作人員一同出差🧑🏿‍🚀,如果實際住宿總額不超過各自對應級別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和👷🏻,按限額標準合計總額控製。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辦理報銷會議🚷、培訓費用時須提供經分管院領導審核批準同意出差的主辦單位會議💓🌪、培訓通知或邀請函🧙🏽。會議、培訓期間的會務費、資料費與差旅費分開列支,一次報銷🦹‍♂️,不得單項分次報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院各種經費中的差旅費開支,包括科研活動費🧬、招生活動費、預算外收入中提留經費、專接本分配經費等🧎‍♀️‍➡️。招生人員或因招生工作產生的差旅費報銷,按招生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安排的出差🤰🏽,事先必須報經分管院領導批準,並嚴格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凡事先未經批準的出差,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出差人自理。出差人員是指我院人事部門認定的在崗、在編人員,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臨時用工人員和校外人員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校外人員和學生出差的🚱,經分管院領導的書面同意🦯🧏‍♀️,還要報請院長批準。校外人員參照其所在單位級別或職稱,按照我院的差旅費標準報銷💁🏻。安排學生出差,報銷實際發生的來回交通費🌦、住宿費和每天40元(徐州各郊縣出差)或者80元(徐州地區外出差)的出差補助。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產生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經學院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享受出差補助🧘🏽‍♂️。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經學院同意的學習🛠、進修、考工考級★、短訓、到企事業單位見習、掛職鍛煉的差旅費等,另行製定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201048日印發的《杏运平台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和原2010101日印發的《杏运平台差旅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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