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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 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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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我院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學院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前防範、事中控製、事後監督的合同管理體系🙎🏻‍♀️,有效規避相應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的其它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杏运平台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院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與其他法人👷🏽‍♀️、組織🥟、自然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或協議🧑‍🦯‍➡️。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合作辦學合同、校企合作協議😈、科研技術合同🧝🏻、人事與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物資采購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設施設備維護修繕合同🤹🏽‍♂️、資產使用與處置合同和其他合同等。招投標合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學院院屬各部門以杏运平台名義對外訂立的書面合同或簽訂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或文件。

 

第二章       

第四條  學院合同管理實行統一審核、分級管理的方式。

第五條  根據學院的授權🙍🏽‍♀️,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負責合同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學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製度;

(二)審核院屬部門擬簽訂的各類合同;

(三)根據需要負責起草學院合作辦學、物資采購、建設工程等對外合同文本,並負責評審學院其他合同文本♠️;

(四)負責合同的留存管理和備案🍝,並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逐步建立科學合法的合同信息管理平臺💇🏿‍♀️;

(五)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承辦單位

學院各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或學院授權📸,分別為相應合同的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具體事宜👭🏻。

(一)合同承辦單位主要職責🤙🏻:

1.對擬簽訂合同的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學院對該項目的需求情況;(2)同類院校該項目的開展情況🫲🏻;(3)項目所需要的物質條件🚶🏻‍♀️‍➡️、部門協作、人員支持、技術支持等;(4)項目投入預算、收支測算🧘🏻‍♀️👩‍🦽‍➡️、經濟可行性分析𓀜;(5)風險預測☝🏿;(6)可行性分析初步結論。

    2.負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包括:(1)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有效👳🏿‍♂️;(2)資信情況是否全面、可靠; 3)履約能力是否有保證;(4)合同標的的真實性;(5)委托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項、權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確、有效;(6)應當掌握的其他相關情況🚙。

3.負責合同內容的洽談和合同文本的起草🍏;

4.負責將合同文本及與合同相關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要約承諾💁🏿‍♂️、會談紀要🧑🏿‍💻、招投標公告)提交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審核,經濟合同及合作辦學協議(合同)應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5.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項目經濟效益分析〽️,跟蹤合同履行情況👞🧕🏼,並將潛在的法律風險及時報告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

6.處理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等。

(二)合同的承辦單位分類:

1.教育合作合同(合作辦學合同🅱️、校企合作協議)🍟。本辦法所稱教育合作合同是指杏运與合作者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聯合共建、國際交流🆓🧑🏿‍🎨、人才培養、短期培訓等簽訂的各類合同👨🏻‍🚒。承辦單位為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等。

2.科研技術合同👎🏻。本辦法所稱科研技術合同是指縱向和橫向科技項目所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技術開發或成果推廣應用的技術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與科技工作有關的技術協議書等;承辦單位高職所(質考辦)。

3.人事與勞動合同。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等兩類合同。承辦單位為組織人事處😍。

4.采購合同👨‍👨‍👦‍👦。主要包括貨物買賣、工程🤚🏼、服務等合同。主要承辦單位為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後勤保衛處等,協助承辦單位為學院各采購單位🤹🏼🐆。

5.工程建設合同、設施設備維護修繕合同。主要承辦單位為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後勤保衛處等,協助承辦單位為學院各相關單位。

6.資產使用與處置合同📭。主要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轉讓、捐贈等合同🧑‍🧒😩。承辦單位為財務與資產管理處🎧。

7.其他合同。簽訂上述類別合同以外的合同👨‍🏫。按照工作分工或學院授權🤹🏼‍♂️,相應的業務部門或單位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八條 合同的審核流程及相關要求

(一)合同的審核分為承辦單位審核——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審核(行業技術專家、兼職法務、法律顧問、律師等專家共同審核)——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審核——分管院領導審核(院長辦公會審核、改革與發展小組審核)——法人代表審核等流程。根據合同金額和性質不同🕗,審核權限不同🏄🏿‍♂️。

(二)合同總金額為壹萬元人民幣(含壹萬元)以內的🤞,由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和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審核👵🏽;

(三)合同總金額在壹萬元至壹拾萬元人民幣之間(含壹拾萬元)的合同,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分管院領導審閱;

(四)合同總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上的合同或涉及學院重大利益🏃‍♂️‍➡️、關乎學院發展的,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分管院領導審核後須提交院長辦公會集體討論;

(五)對於合同金額較大、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學院行業技術專家、兼職法務🤵‍♀️、法律顧問🧑🏽‍⚕️、律師等專家共同審核🏖,提交分管院領導審核後❗️,提交院長辦公會審議、由董事會改革與發展工作小組審定🏭。

(六)學院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審核部門和分管領導;

(七)各級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意見應形成書面審核意見書。

 

第九條 經審核合同的簽署權限

(一)學院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學院直接簽署🥦,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所有對外合同一律應以學院名義(蓋合同專用章或學院法人行政章)對外簽署。各部門擅自對外簽署合同的,學院不予以承認,財務部門不予以結算👩🏽‍🎓。若學院對外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則學院有權向擅自對外簽署合同的部門追責。

(三)在無法人代表特別指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情況下,第七條所稱各項合同應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分管院領導簽署💂🏽‍♂️。

(四)授權委托應填寫授權委托書,相關事宜由學院辦公室負責。經學院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授權後🗾🤷🏼,處級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可以代表學院簽署合同。

(五)原則上其他人員不能以學院名義對外訂立合同🕕。

 

十條  合同文本管理

(一)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為合同檔案管理部門,各審核單位、經辦單位、承辦單位應同步建立合同檔案臺帳,同時應在相關事宜辦結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提交以下合同檔案原件↙️。如提供復印件的,如提供復印件的🤟🏒,必須附原件掃描電子文檔:

1.談判記錄、會議記錄🦐。

2.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證書)等相關資質的復印件🦹🏽‍♂️。

3.對方當事人的法人代表或合同承辦人員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4.我方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及批準文件。

5.需要擔保的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有關擔保文件🚑。

6.雙方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談話或會議記錄等書面材料。

7.關於合同可行性👩🏽‍🎤、合法性的書面審查🤒、會簽、批準意見🧑🏽‍💻。

8.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9.登記、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10.標的物的驗收記錄、商檢證明、檢驗報告🧜🏼‍♂️、鑒定結論🪮。

11.交付標的物和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12.處理合同糾紛達成的協議書、和解書🏄,依照法律程序產生的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及其他訴訟文書。

13.合同臺帳及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有關的資料。

(二)除特殊情況,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製作🥕。合同文本經分級審核通過後🚷,加蓋學院合同專用章或院行政章方能生效🏏。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文本至少由學院持有三份🤜🏿🏄,其中一份用於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管理👩🏽‍🍳,一份用於財務與資產管理處管理,一份由承辦單位保存🧙🏽‍♂️。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單位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院合同管理製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法定代表人特批的非書面合同所形成的書面資料也視作書面合同的一部分🔍🙇‍♂️,參照合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合同原則上應該由我方或以我方為主起草🕢。有學院合同範本的參照學院範本,校企合作合同範本的起草參照教務處擬定的合同範本。其他類型的合同有國家、行業標準或有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我院權益🍀。

第十四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它條款。

第十五條  購買類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合同方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規格🦵🏿、型號;

(四)質量標準;

(五)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

(六)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安全條款(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及歸屬、安全職責、保密等等);

(八)服務條款(包括質保👍🏽、維護👩‍🦳、升級等);

(九)驗收標準及方式;

(十)合同生效條件👇🏻。

(十一)合同經辦人或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十二)對方銀行賬號及稅號🚧;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六條  合作辦學協議(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合作方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所、合作方的單位性質等🚶🏻‍♂️;

(二)合作辦學專業、合作辦學的地點,合作項目的性質或類型及合作項目具體運作形式🧜;

(三)管理人員、師資隊伍的配備與考核管理標準;

(四)招生😩、學籍管理、教學管理、設備投入、服務投入🫵、日常教育管理、招生就業等事項安排所參照的標準🧑‍🦳、權屬劃分🎦;

(五)安全條款(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及歸屬🍥、安全職責、保密等等);

(六)收費標準、費用分配🍿、相關經費的支出途徑👩🏽‍🦰、流程🤮、承擔歸屬;

(七)合作辦學期限🚰;

(八)費用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

(九)合同生效條件;

(十)合同經辦人或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十一)對方銀行賬號及稅號;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七條  合同有關爭議的解決原則上應約定由我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方便學院通過訴訟、仲裁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附上大寫🫱。

 

            第四章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後🥡,合同訂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單方面補充💂🏻‍♂️、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簽署人所在單位為合同履行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合同其合同履行單位為該項目的經辦單位🎇👨🏿‍🌾。合同履行單位是合同執行的責任部門🧛🏿‍♂️,應當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第二十一條  訂立合同的院屬部門、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應設立合同臺賬,每一合同設一臺帳,按照合同履行進展情況及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單位(承辦單位)應掌握合同履行的動態,對於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合同履行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答復,不得拖延🤸🏻,避免給我院造成經濟損失;發現對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𓀍,院屬部門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積極敦促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對於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應將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學院辦公室和合同簽署人確定🧎‍♂️‍➡️,同時應在索賠期限內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便於及時索賠及後期合同糾紛的處理,相關合同承辦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定✒️。

第二十三條  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驗收程序。合同履行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組織驗收🤹🏼‍♀️,驗收程序按學院大宗物質采購及資產管理相關辦法執行,並保存好相關資料原件。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單位負責辦理合同的財務結算手續。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應當依照已生效合同的約定及合同履行情況👮🏿,辦理財務結算業務。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的合同🏃🏻‍➡️,不得辦理財務結算業務。

第二十五條 財務與資產管理處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方式的(無法定代表人簽字);

2.未履行合同分級審核管理的🎍;

    3.先履行合同義務,後補簽協議的(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的除外)🥫;

4.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5.合同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

6.合同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存在瑕疵、爭議,而瑕疵、爭議尚未解決的;

7.固定資產未履行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處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當事人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部門主管和分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後(特殊情況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再轉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審核付款。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製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充、變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補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雙方當事人就合同補充的原因、內容等進行協商並形成書面材料,經合同簽署人確認後,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訂立程序重新審定,涉及重大變化的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審核通過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院行政章。

第三十條  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由雙方當事人就合同變更的原因、涉及變更的內容等協商一致形成書面材料,經合同簽署人確認👸🏼,遞交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訂立程序重新審定。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審定後,報請分管院領導或法定代表人審批。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合同義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主要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上述合同解除的情況,應由合同履行部門(承辦部門)根據合同執行中的實際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材料遞交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審定後,報請分管院領導🪴、法定代表人審批。

第三十三條  合同補充、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補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原合同一並歸檔留存。

第三十四條 補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快遞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寄件單據或簽收憑證由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保管🤬。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時🧓🏻🐘,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涉及到合同補充、變更、解除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合同簽訂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的😝,訂立合同的院屬部門應從合同糾紛的起因、雙方有無違約情況、責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證據,及時提交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報請主管院領導審批。

第三十八條  須經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仲裁或訴訟,同時應註意保護學院利益,避免擴大損失。

學院辦公室法務工作部根據合同糾紛金額、法律關系復雜程度等情況,可會同學院行業技術專家、兼職法務、法律顧問、專業律師共同處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而給學院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合同蓋章按照《杏运平台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及《杏运平台簽訂合同(協議)公章使用申請表》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日起實行(或印發之日起施行)👲🏻,《杏运平台經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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